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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846马建标与徐立新、吕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3846号原告:马建标,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徐立新,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吕福妹,女,44岁,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马建标与被告徐立新、吕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标、被告徐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福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立新归还借款65000元,被告吕福妹承担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徐立新、吕福妹于2017年1月27日至原告家借款65000元,用于承包工程资金周转,约定归还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之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尚未结算等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本院判如所请。被告徐立新承认原告马建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吕福妹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徐立新、吕福妹共同向原告马建标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马建标现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徐立新担保人:吕福妹2017.1.27日”。嗣后,马建标向徐立新催要借款无果,遂引起讼争。庭审中,原告称,其与吕福妹系亲戚关系,吕福妹和徐立新合伙做生意,徐立���承接了监狱的土建工程,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吕福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案涉借款实际上是2014年年底借出的,后在催要过程中重新出具了案涉借条。原告与被告徐立新均确认案涉借款是在东升新村原告女儿家小区门口交付的,案涉借条所列金额65000元中含有前期借款本金50000元和借款利息15000元,利息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开始按照月息1分半计算了3年左右,并在2017年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作为新借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立新尚欠原告马建标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时归还。被告吕福妹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根���担保法相关规定,应视为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故被告吕福妹应对被告徐立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立新追偿。被告吕福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马建标归还借款65000元;二、被告吕福妹对被告徐立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立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云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