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荣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荣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荣学,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宏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荣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荣学及其辩护人罗宏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6时45分许,社旗县下洼镇周庄村张老庄村民赵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附载齐某)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石庄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人廖荣学驾驶的豫R×××××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赵某、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荣学驾车逃逸。2015年7月5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5〗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廖荣学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5月27日,车主魏秀丽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损失共计65.5万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廖荣学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廖荣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廖荣学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廖荣学判处免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廖荣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廖荣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荣学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逃逸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荣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荣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荣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雷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