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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0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为君与邳州金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为君,邳州金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宝平,赵运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326号原告:梁为君,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金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吴宝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宝平,女,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赵运典,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为君与被告邳州金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宝平、赵运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