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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6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哲耀、陈钱火(2017)浙1023执16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申请将王哲耀、陈钱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哲耀、陈钱火未履行(2016)浙1023民初464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哲耀、陈钱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