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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复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复9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某,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陈某,住赤峰市。在郭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内0425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已认定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执行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称:在被申请人与陈某、李某、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复议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判决予以执行,复议申请人认为,对于李某、陈某欠付工程款已经悉数还清,无需再承担欠付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请求停止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异议审查查明事实无异。本院认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复议过程中称其诉张某、陈某返还超额支取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红山子法庭接收起诉状等立案手续,等待最终的立案及审理结果,该诉讼中的被告陈某系本案被申请人之一。另关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李某建筑施工工程价款,并未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程序,现无法确定赤峰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存在欠付的情况,关于本案执行应依据双方最终决算报告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来进行,原审裁定在没有确认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继续执行程序欠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内0425执异6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乌兰审判员娜仁审判员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庄          智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