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严经纬与符树良、张小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经纬,符树良,张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严经纬,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符树良,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张小娇,女,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符树良、张小娇的银行存款14334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