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晓沙、韩克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晓沙,韩克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民特3号申请人:韩晓沙,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克民,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诉讼代理人:罗玉芝,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人韩晓沙申请认定韩克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晓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超,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罗玉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晓沙称,请求宣告韩克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韩晓沙为韩克民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韩克民与张法强、张云龙在“食洁粥饼农家菜”装修施工时高空坠落,后送至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抢救,至今已先后7次住院治疗,现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申请人韩克民与申请人韩晓沙系父女关系,经家庭协商一致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认定韩克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韩晓沙为韩克民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韩克民的诉讼代理人罗玉芝承认申请人韩晓沙所述全部事实并同意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晓沙系被申请人韩克民的女儿,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罗玉芝系被申请人韩克民的再婚配偶。2015年4月9日,韩克民与张法强、张云龙在“食洁粥饼农家菜”装修施工时高空坠落,后送至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抢救,先后7次住院治疗。2017年6月27日,安阳市地区医院对被申请人韩克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因高空坠落后意识障碍,于2015年4月9日在我科行颅内血肿清除并去骨瓣外减压术。诊断:1、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脑疝;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双侧额部硬膜下血肿;4、颅骨骨折并脑背浓漏;5、癫痫;6、锁骨骨折;7、右侧鹰嘴骨折;8、骶骨骨折。经积极治疗,生命体征稳定,神志模糊,对外界无反应,接触不合作,呼之不应,无法沟通,丧失认识功能,无主动意志行为活动,不能料理个人大小便,生活能力丧失。经本院核实,被申请人韩克民,不能与人沟通,身躯肢体无法自行移动。被申请人韩克民的配偶罗玉芝同意指定申请人韩晓沙为被申请人韩克民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韩克民的配偶罗玉芝提供声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的父亲韩庆波、母亲马素珍、长女韩晓沙、次女韩晓慧均同意指定申请人韩晓沙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韩晓沙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罗玉芝提供的声明以及本院出现场的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克民于2015年4月9日在装修施工时从高空坠落,经过治疗后,虽然生命体征稳定,但是其神志模糊,对外界无反应,接触不合作,呼之不应,无法沟通,丧失认识功能,无主动意志行为活动,不能料理个人大小便,生活能力丧失。符合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状况。被申请人韩克民的配偶罗玉芝、父亲韩庆波、母亲马素珍、长女韩晓沙、次女韩晓慧均同意指定申请人韩晓沙为被告申请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韩克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韩晓沙为韩克民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