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林威与王印夫、温素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威,王印夫,温素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99号原告李林威,男,1982年生。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印夫,男,1966年生。被告温素粉,女,1971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威诉被告王印夫、温素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印夫、温素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林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威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