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1888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由被告张某签名的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1枚。上述款项,被告张某未予偿还原告王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原告王某将借款交付被告张某,被告张某理应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郭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