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生昌与詹海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昌,詹海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073号原告:何生昌,男,194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弢,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海涛,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6号4-6号。负责人:赵家渔。原告何生昌为与被告詹海涛、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