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加能与云南双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云南双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2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云南双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哨箐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318209-8。法定代表人:陈生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双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及时变现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伊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