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亮与何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何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142号原告:杨亮,性别:××,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何继明,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与被告何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亮承担。审判员 毛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