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与李永艳、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李永艳,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3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住所地:麻江县凤凰大道83号。负责人田维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瞻,男,1964年6月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国,男,1969年4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职工。被告:李永艳,女,布依族,1986年7月7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甘勇,男,布依族,1975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被告李永艳、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0元,减半收取41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