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高明玲、滁州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高明玲,滁州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28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玲,女,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209号(水石嘉园)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411000501640971。法定代表人:高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郭小钧诉高明玲、滁州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