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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3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3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马某某已经将借款30000元偿还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