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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邓建与烟台仲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烟台仲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22号原告:邓建,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烟台仲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原告邓建与被告烟台仲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建自行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