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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记与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记,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674号原告董记,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邓辉,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记诉被告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记不能提供被告邓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退还给原告董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