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贠贵彬与贠单单、李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贵彬,贠单单,李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42号原告贠贵彬,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蔡志猛、王梦菲,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贠单单,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东洋,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贠贵彬与被告贠单单、李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贵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梦菲,被告贠单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贵彬诉称,原告是被告贠单单的父亲,是被告李东洋的岳父。原告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给二被告20000元人民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中二被告均承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为此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贠单单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错,我认可借了原告20000元的事实,但是该笔款项是用来买车的,因此应由李东洋来偿还,该车也在李东洋手里。被告李东洋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贠单单与李东洋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被告借原告200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将两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还。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6)豫052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及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已生效判决书中的二被告的自认为证,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贠单单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贠单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贠贵彬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东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贠单单、李东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郭偷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甄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