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秋富、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秋富,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5号原审原告崔秋富,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原告崔秋富与原审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杨玉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乔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