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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秋富、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秋富,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5号原审原告崔秋富,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原告崔秋富与原审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杨玉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乔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