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家保与陆登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保,陆登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51号原告:邓家保。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登芳。原告邓家保与被告陆登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陆登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程序。审 判 长 方 华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