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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家保与陆登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保,陆登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51号原告:邓家保。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登芳。原告邓家保与被告陆登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陆登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程序。审 判 长  方 华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