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与雷凤其、钟翠娥、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雷凤其,钟翠娥,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30号原告: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雷凤其,男。被告:钟翠娥,女。被告: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凤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才,男,该公司职工。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印庭,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县芙蓉美克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