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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存安、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存安,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叶存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069-3。法定代表人:陆腊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