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宇与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279号原告赵宇,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与古城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告吴国强,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宇与被告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赵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宇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金浩天源轮胎有限公司、吴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赵宇负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