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892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负责人:周宗发,总经理。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志坚。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