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刚与曹永平、张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曹永平,张秀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76号原告:金刚,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曹永平,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秀琴,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与被告曹永平、张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刚负担。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