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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刚与曹永平、张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曹永平,张秀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76号原告:金刚,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曹永平,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秀琴,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与被告曹永平、张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刚负担。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