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闫兴政、林盛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兴政,林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闫兴政,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林盛芳,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闫兴政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盛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盛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盛芳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