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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克瑞公司与称独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瑞公司,称独山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563号之一原告:克瑞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克瑞公司总经理。被告:称独山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丁字街。法定代表人:何定规,独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克瑞公司与被告独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瑞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独山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独山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克瑞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