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单红萍与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红萍,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77号原告:单红萍,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港,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原告单红萍与被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单红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红萍与被告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协商解决,原告单红萍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单红萍负担。审判长 冯 建 玲审判员 冯阿宁人民陪审员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亚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