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团结与路景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团结,路景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32号原告:李团结,男,1968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高,砀山县关帝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景宣,男,196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团结诉被告路景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团结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团结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团结撤回对路景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团结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