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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省临泽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与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路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临泽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080号申请人:甘肃省临泽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住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强,男,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锋,系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甘肃省临泽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与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路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9800元、执行费6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沙河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04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