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胜申请被执行人刘林期、谭洣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刘林期,谭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164号申请人:刘胜,男,汉族,茶陵县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刘林期,男,汉族,茶陵县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洣香,女,汉族,茶陵县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胜申请被执行人刘林期、谭洣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刘林期、谭洣香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申请执行人陈胜已于2017年2月1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湘0224执96号,本案为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24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