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翠娥与王凯、王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娥,王凯,王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312号原告:许翠娥,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被告姐夫。被告:王娟,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戴汇村麻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187号金都花园利1、2、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431656Q(1-1)。法定代表人:孙祥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栋,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公司员工。原告许翠娥与被告王凯、王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许翠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娥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审 判 员 潘文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国萍书 记 员 凃消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