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与王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王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一层01、02单元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854990319T。主要负责人:刘轶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棠、将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霞,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与被告王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占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剑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