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吕连谓、王振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连谓,王振宝,郭峰,刘翠玉,郭宏伟,肖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连谓,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宝,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峰,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玉,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郭宏伟,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肖成荣,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吕连谓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宝、郭峰、刘翠玉、原审被告郭宏伟、肖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吕连谓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连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