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1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智申请执行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智,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108号之六申请人:文智,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云,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关于文智与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