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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跃进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跃进,刘太华,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吕跃进,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政府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刘太华,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刘霞,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吕跃进与刘太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太华、刘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其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房屋已在务川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该房产已被务川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刘太华、刘霞的住所,未搜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刘太华司法拘留五日。于2017年5月2日通知申请人吕跃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刘霞在焦坝小燕子幼儿园做管理,每月有工次收入,请求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刘霞在杨东初与高小兰合办的幼儿园里做临时工两个月,每月工次为130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