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新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俊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中西关97号。法定代表人马金莲,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15日,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信”)向本院申请执与湖北房县星梦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梦源”)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星梦源履行下列义务:偿还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380178.53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920元;承担执行费36201元。2017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向星梦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星梦源没有依法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向鼎立信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是鼎立信没有向本院提供星梦源的财产状况。2017年1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星梦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到房县农村商业银行柜台查询,也没有发现星梦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星梦源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是没有发现星梦源进行过房产登记。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将星梦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进入执行环节之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星梦源的住址,均没有发现星梦源的公司,只是获悉星梦源现在曾经在登记的开展经营业务,但是现在已经杳无音讯。2017年6月20日,本院与鼎立信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鼎立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鼎立信与星梦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星梦源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鼎立信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礼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