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恢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19范士明与唐三保、罗保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士明,唐三保,罗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恢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士明,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唐三保,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罗保香,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范士明与被执行人唐三保、罗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三保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四倍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元应予扣除。被执行人唐三保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四倍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5900元应予扣除。被执行人唐三保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罗保香对被执行人唐三保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唐三保负担,被执行人罗保香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年12月13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三保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6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恢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