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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桂林懿可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维罗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懿可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维罗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戴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懿可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成都维罗娜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戴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芸,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作的(2016)桂03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桂林懿可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懿可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