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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天元与高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元,高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58号原告张天元,男。委托代理人张铎琴,女。被告高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元诉被告高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天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元撤回对被告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退还原告1843元,由原告负担1843元。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