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天元与高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元,高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958号原告张天元,男。委托代理人张铎琴,女。被告高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元诉被告高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天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元撤回对被告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退还原告1843元,由原告负担1843元。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