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艳与吴育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吴育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638号原告:胡艳,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被告:吴育坚,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胡艳与被告吴育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艳负担审判员 陈敬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