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2017刑终1000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以上基本情况均系自报)。200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0106刑初403号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曹治华审判员 钟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赖劲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