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振民与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民,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1403号原告:鲁振民,男,1960年8月12日生,蒙古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负责人:王宝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双桥区(榆州新城1-10)。法定代表人:孙效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振民与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振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被告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房屋因浸泡所受损失12157.00元,鉴定费500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并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0日,我购买本村新民居房屋,2016年11月15日被告高晟公司准备供暖,我找村书记要求帮忙找高晟公司想少交取暖费,村里不管,高晟公司称要交就全交,不交就停暖。村委会康占军通知我他们把水截了,我找到杨洪涛、宋长远将室内地暖水抽干,关闭阀门停止供暖。2017年2月6日邻居告诉我屋内进水了,我到现场发现我家室内供水管跑水,地暖阀门仍然关闭,室内财务损坏,流出的水渗入邻居沈宝峰家。我联系维修工康占军,康占军发现我家暖气管道外网井内阀门未关严,导致外网压力热水进入室内跑水。经于村委会及高晟公司协商无法解决。我家购买的房屋为村委会新民居,物业归村委会管理,暖气外网由村委会和高晟公司管理、检修,高晟公司负责供暖。二被告作为外网管理人,未妥善管理井内阀门,造成阀门未关严,外网热水入户,造成我的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婚纱照被水淋坏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同时对我赔礼道歉。原告举证情况如下:证据一:此次跑水房屋的照片以及受损房屋物件照片,共计12张,第一页两张为该房屋外观情况。第二张两张是原告家暖气管道阀门跑水具体位置。第三页是被告高晟公司管道作业人员对跑水相关部位正在作业。第四页原告家房后供暖管道井。第五页地面被浸泡照片。拟证明房屋因为跑水被损坏。通向原告家外网供水管道井的阀门是康占军关闭的,此次跑水的原因是外网井内阀门关闭不严,导致管道里的热水流入-原告家供热管道内,冲裂原告家室内供水管而跑水。康占军对上述事实非常清楚,但是他受雇于八家社区,从事管道检查维修工作,不敢为原告提供证据。如果为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就存在被解雇的危险。证据二:经承德坤园评估公司针对受损房屋的评估报告书和补充报告,评估房屋损失合计12157.00元。鉴定费发票至今未收到,无法当庭提供,但缴费金额是5000元。证据三:证人宋长远出庭作证称,我们去抽地暖水时已经开始供暖。我们抽的分水器以下,分水器以上至室外管道井阀门没动。抽水时就是地面上(地暖管中)的水抽了,主管道没抽。因为当时原告的儿子借的管钳,下井去关阀门,说关不住,无法抽水,所以就没抽。也就是说与外网连接的供热管内的水没有清理,管道是热的,里面有水。具体原因不清楚。当时对供暖管中有水的事情并未处理,原告家也未要求他人处理。原告称:我们认为证人证言中涉及原告儿子关闭阀门以及阀门关不住是不属实的,其他内容属实。坚持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没有相应证据。我们是2012年初入住,2016年试水之后,因为没交取暖费停的暖,康占军关的阀门。抽水的2016年11月25日。工人说抽水过程中,外网供热管道中仍有温度,证明有水,但分水器以外我们无权处理,所以没处理。照片上修井的人是高晟公司的人,拍照时间是2017年2月7日。我们认为供热管井由二被告共同管理。按照村委会陈述,村负责管井管道维修维护,高晟公司根据供暖情况开关阀门井。被告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室内跑水,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新民居工程商住楼由我公司供暖。2014年11月10日,我公司与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供暖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组织供暖设备,自筹原料,承担供暖设备所需费用和维护,根据业主缴费情况控制供暖,对于不缴费的有权停暖,保证主管道正常温度。八家社区村里的管网及阀门是村投资建设的,产权不是高晟公司,也不是我们安装的,由村派专人维护,出现跑、冒、滴、漏维修全部由村负责。根据我们与村的协议我们也不应负责任。另,2015年原告不交取暖费报停后未经我公司同意曾多次私开阀门取暖,被我公司查证后对原告关停,也警告过。原告拒交取暖费,村维修人员关闭了通往原告家的外网阀门。我公司2016年从11月1日开始供暖,到11月25日放水期间没有跑水,原告抽水后自行关闭阀门,阀门关闭不严,不可能将水抽净,既然当时能把水抽净,证明当时阀门是关严的。既然阀门是关严的,不是人为放水是不会跑水的,阀门关闭不严是原告造成的。原告提供的照片中,我们公司维修人员正在井中,该照片是当时村委会维修工告知跑水事件,我们安排维修工进行查看,担心跑水会造成我们经常补凉水,并不是在维修阀门。其他证据无异议,损失鉴定与我方无关。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提交一份同村委会签署的供热协议。该供热协议我们在2016年11月1日收取暖费时,就将此协议在办公室张贴,八家村民都知道。阀门应该由我方关闭,但原告找的康占军关闭,康占军是八家社区的,不是我们工作人员。我们2016年11月1日开始供暖,一般情况下收费一个月之后进行催缴,并未当时就关井。因原告说不取暖了,康占军告知我们原告家地暖水已经抽了,我们就未做其他处理。2015年原告取暖了,阀门没关闭,2016年阀门是谁关的,什么时候关的不知道。康占军是八家社区的,不是我们工作人员。原告2014年没取暖,2015年原告一开始没交取暖费,但原告私自打开了阀门,我们警告并关停后,原告补交了当年的取暖费,取了暖。2016年原告主张停暖后,我公司派人检查管井是关闭的,谁关的不知道。原告质证称,对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我们不认可,对该供暖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怀疑供暖协议是在原告房屋管道跑水后二被告为应诉补充签署的,因为在2016年冬季供暖开始时,原告要求少交供暖费,村委会和高晟公司村委未提出本协议相关的内容。但因为我方没有参照检材,不申请鉴定。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辩称:1.造成原告室内跑水浸泡与被告八家村委会无关,原告所诉并未说清跑水的原因及部位,被告只是负责外网管道的维修与维护。向各用户采取停水供暖措施(断热),由于原告并不向村委会支付取暖费,所以被告不可能亲自给原告停暖,也就是说,关闭供热阀门不是村委会亲自实施的。被告在诉状中称,找到了杨洪涛、宋常远将室内地暖水抽干,采取这一措施必然要关闭管道外网的供热水阀门,否则是抽不干水的,只能是原告自己关闭的阀门,原告却诬告村委会没关严阀门,村委会不承担责任。2.原告始终没有说清,也没有证据证明跑水的直接原因,我方在法院主持下到原告家中查看了现场,经原告指示,是由于原告家的排气阀门断裂,导致漏水。排气阀门漏水,只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供热水压过大,爆裂漏水;二是,由于没有供热,管道内存冷水,导致阀门冻裂;第三,由于人为因素,改动致使管件破裂。原告并没有向法庭叙述清楚原因,不排除原告自己私自放水而没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管道破裂跑水。因为原告有过私自放水行为而被制止。且,经被告调查,小区中好多户有不交取暖费私自打开供热阀门的情况,原告也找过社区书记鲁春富请求少交取暖费,而被鲁书记拒绝。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诉求。对于原告提供的外墙照片,室内跑水部位照片,房后管道井照片,被浸泡情况照片,管道阀门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维修照片时间不明,不认可。预交的鉴定费金额无异议,但以上损害与被告村委会无关,损失鉴定也与村委会无关。没有证据提供。但通过审查原告的证据,阀门漏水是管件质量还是其他原因,原告仍无法说明,也无证据证明。对证人证言认可,对被告公司提交的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管理主管道,但是缴费事情我们不管,谁不交取暖费由高晟公司管理,我们不管理阀门,只管维修。我方不收费,无权关闭用户供热管道。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供热锅炉距原告家供热管井月300米,管井据原告家北墙外越2米,原告家二层后排中间房屋排气阀破裂,导致漏水,原告家财物损失。原被告双方对勘验结果无异议。庭审中原告口头申请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本院限其在三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但原告预期未提交。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平泉县卧龙镇八家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2010年购买,2012年入住该村开发的新民居,该新民居物业由村委会管理。2016年该新民居物业由承德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供暖。供暖管网设备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维护。被告高晟公司负责收钱取暖费,根据缴费情况,开关供热阀门。2016年11月1日试水之后,因为原告未缴纳取暖费,该公司对原告采取了停暖措施。2016年11月25日原告自行找工人将地暖管中的水排出,在排水过程中发现外网供热管道中仍有水,原告之子找工具下到供热管井,发现阀门关不严,但未处理供热主管道中的水,也未找村委会或供热公司进行处理。2017年2月7日原告经邻居告知,其家中跑水。原告称找到村里维修人员下井关停阀门后跑水现象停止。被告高晟公司称工人只是查看,担心跑水会造成经常补凉水,并不是在维修阀门。经现场勘验,供热管井距原告家房屋北墙外2米左右,原告家供热管道跑水部位为室内二层中间房屋中裸露在外的供热管道顶端破裂的排气阀部位。原告经鉴定其财物损失为12157.00元,花费鉴定费5000.00元。原告未对跑水原因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财物被家中排气阀破裂溢出的供热管道中的水浸泡造成损失。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排气阀破裂原因。原告称原因系供热管道内外网热水压过大,造成跑水。但原告家已经办理停暖,供热管道中持续上水加压,与常理不符。即使如原告所称被告供热阀门未关严,但在阀门未关严的前提下能否造成管内压力过大,致使排气阀破裂,原告应举证证明。二是外网供热阀门以内至原告家中供热管道中进水原因。原告称系管理者未关严供热阀门,因在工人关严阀门后跑水现象停止。被告高晟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试水供暖,原告2016年11月25日排水、停暖。首先,原告排水期间发现供热阀以内供暖管有温度,自行检查发现阀门关闭不严,未进行排水,自检后未处理阀门不严问题也未找二被告进行及时处理,至2017年2月7日,原告发现家中被水浸泡,时隔数月原告一直未及时处理的行为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次,原告未缴纳取暖费,在接到供热部门通知停止供热后找工人排水停暖。在采暖一事上供热阀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原告是受益方,被告主动开启或放任供热阀门供暖扩大被告自身损失,与常理不符,原告应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系被告过错所致,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鲁振民的诉讼请求。二、鉴定费5000.00元由原告鲁振民负担(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54.00元,减半收取177.00元,由原告鲁振民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0元)。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煜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