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跃进与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进,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670号申请人徐跃进,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徐跃进与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跃进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