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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宗奎与张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奎,张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996号原告:宋宗奎,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亮,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06号。负责人:李文灿,平安财保荆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奎诉被告张亮、平安财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宗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宗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宋宗奎负担。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晏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