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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小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进,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王小进在自营的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和谐南街112号的金店内,明知崔某、方某1(于2017年3月16日已被以盗窃罪处以刑罚)出售给其的女式黄金饰品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635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浙江省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涉案的被盗7件黄金饰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9381.24元。涉案赃物已被建德市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进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王小进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王小进的供述;侦破经过;建德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物证赃物的照片;证人傅某、方某1、崔某、方某2等人的证言;浙江省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建价认定(2016)2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金店视频光盘一张;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刑初00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进已退出赃物,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肖兵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傅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