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峰与刘艳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刘艳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2565号原告:陈峰,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艳荣,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陈峰与被告刘艳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峰、被告刘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在兰陵县向城镇北张桥村的沿街楼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扣原告工程款3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1年后付清。保证金约定的保证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尚欠2万元没有支付。被告刘艳荣辩称,欠款20000元属实,但是房子出现质量问题了,原告要是给我修完房子,一分钱都不会少的给原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陈峰承建了被告刘艳荣位于向城镇北张桥村的沿街楼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扣原告工程款30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1年后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书证一份,内容为“北张桥工程沿街楼刘艳荣口工程质保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一年以后到期付清刘艳荣2014年11月”。被告支付10000元,尚欠20000元未支付。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楼房有质量问题扣除质保金未付,在庭审中,原告未申请对沿街楼建筑质量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沿街楼,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并成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工程款,约定自2014年11月一年后付清,但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所建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未申请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荣支付原告陈峰欠款2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刘艳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尤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