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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与杨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杨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营者王远忠,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杨海松,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思南县。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货款人民币7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申请执行费101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红花岗区红红电器经营部为个体经营部,经营者王远忠已于2017年1月28日因病去世,其女王苏苏、长子王苏红、次子王苏强一致特别授权其母亲刘忠梅处理本案。现刘忠梅与被执行人杨海松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海松在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6万元,余款自愿放弃。刘忠梅以并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