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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永勇、高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勇,高帅,李矿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永勇,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姜红伟,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帅,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景雷、蒲阳波(实习),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矿好,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灵敏、徐保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永勇及其辩护人姜红伟,被告人高帅及其辩护人杨景雷、蒲阳波(实习),被告人李矿好及其辩护人杨灵敏、徐保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帅、付永勇、李矿好、张佳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租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三期住宅18栋1单元101室,利用计算机在网络平台上以博彩的名义开设赌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账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高帅在101在线平台注册choudan666账号后至2016年11月15日合伙前共发展代理客户11人,一般客户39人,返现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付永勇、李矿好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单元1207室,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拉拢人员参赌分别返现获利6800、19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永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帅、付永勇、李矿好发展下级代理商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2.被告人付永勇属从犯,情节轻微,涉案资金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称其法律意识不强,直到被抓才知道是违法的,以后遵纪守法。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高帅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付永勇是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的运营、给员工发工资等。而被告人高帅只是普通员工,在网上通过QQ等方式聊天拉客户,其发展客户的数量只能算是工作期间业务较多,而不能因此就将高帅定性为主犯。2.被告人高帅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情节。3.被告人高帅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之处。4.被告人高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可能。综上,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高帅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李矿好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称其与家人主动去派出所自首,希望从轻处罚,以后坚决不干违法的事情。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矿好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帐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与事实不符。(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永勇、李矿好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升龙广场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与事实不符。(三)被告人李矿好具有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矿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李矿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矿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到案后真诚悔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矿好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张佳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租用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三期住宅18栋1单元101室,利用计算机在网络平台上以博彩的名义开设赌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账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高帅在101在线平台注册choudan666账号后至2016年11月15日合伙前共发展代理客户11人,一般客户39人,返现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付永勇、李矿好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单元1207室,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拉拢人员参赌分别返现获利6800元、1927元。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矿好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佳雷的供述,证人杜祎宁、宋某、李某、于某、王某、邓某、杨某、孙某、解某、巴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计算机文档数据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客户资料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付永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永勇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永勇、高帅、李矿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付永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帅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矿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矿好具有自首、初犯等从轻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矿好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矿好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矿好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永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被告人高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三、被告人李矿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十台、交换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琴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牛志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