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朝仲与张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仲,张钟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55号原告:郑朝仲,男,1954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建,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0720。被告:张钟月,女,1964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7751。原告郑朝仲与被告张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郑朝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仲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付),由郑朝仲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XX光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金 涛 来自